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110年6月4日修正發布
發佈日期 :
2021-06-08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6-08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6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78068號書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30日;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但屬6個月以上者,無次數限制。
(二)本次修正之條文,自110年7月1日施行。
三、另教師與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方式,仍分別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檢附原函,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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