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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110年8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821號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21-08-30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12-29

一、依教育部110年8月23日臺教人(五)字第1100111777號書函轉知。

二、主要修正重點:

 1.第一類人員部分:補助費由14,000元,調增為16,000元。

(1)本次修正刪除中央三級機關副首長之職務列等限制,並增列中央二級機關以上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一級單位主管人員。

(2)增列中央二級機關以上簡任第12職等以上人員兼任非常設性任務編組相當一級單位主管職務,但以該任務編組派充人數達25人或編列預算達2億元者為限。

2.第二類人員部分:補助費2年1次由3,500元,調增為4,500元。本次修正增列工友,另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如年齡已滿40歲,亦適用。

3.第三類人員部分:補助費3年1次,維持3,500元,增列從事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法定編制內正式公教人員、工友及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

4.修正附註規定:

(1)未納入本表補助對象之公教人員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聘僱人員,得自費參加健康檢查,並每2年一次給予公假1天前往受檢。

(2)修正後之基準表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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