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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第4點、第5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

發佈日期 : 2021-09-09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9-09

一、教育部110年9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20790號書函轉知。

二、旨揭要點修正係因110年3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激勵辦法第15條及第18條規定,調整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及團體獎獎額上限,以及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爰修正第4點及第5點,規範每年總獎額以12名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以6名為限,並增訂評審委員性別比例之規定。

三、旨揭要點第4點、第5點業經銓敘部於民國110年9月1日以部管二字第11053798841號令修正發布,除第4點自111年1月1日生效外,並自發布日生效。

四、檢附原函,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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