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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

發佈日期 : 2022-05-04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5-04
一、依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B號函辦理。
二、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辦理自願退休生效日期,原則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二、次查有關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考試院111年4月7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05814號、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24601號公告自111年7月1日調高2%在案(本部111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10036441號函諒達)。是以,本次調整方案生效日以前(即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經權責機關審(核)定支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者,相關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
三、配合前開調整方案之實施日期,於兼顧教職員退休權益及學生受教權,爰發布旨揭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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