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有關113學年度第1學期受理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事宜
發佈日期 :
2024-08-07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8-07
- 依教育部113年8月1日臺教人(五)字第1130077700號書函轉知
-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復查教育部112年7月14日臺教高(四)字第1120068368號函略以,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萬元/學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 教育部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由「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以下簡稱助學系統)提供學校前一學期部會同性質助學金之舊生發放名單,供學校徵詢學生新學期之請領意願,據以製發註冊繳費單。爰請各機關學校受理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配合事項如下:
- 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行政院學雜費減免」文字,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助學系統將提供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名單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對,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將使用同仁個人資料之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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