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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一案

發佈日期 : 2024-09-25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9-25
  1. 依教育部113年9月20日臺教人(五)字第1130087280號書函轉知。
  2.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依同辦法同條項第2款及第3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3. 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依同辦法同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4. 公教人員於旨揭生效日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生效日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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